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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统战部关于公开采购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6 10:02:11】 【打印】 【关闭

     一、基本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信誉良好。

(三)供应商(不包括应聘单位的上级公司、应聘单位所属集团、应聘单位所属集团的下属公司、应聘单位的投资或控股股东)必须是具有公务用车租赁资质。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服务,不受理无资质供应商应聘。

 二、租赁要求

(一)结合交通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采购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供应商。

(二)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有关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规定,单位租赁汽车公务出行确需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供应商需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三在厉行节约前提下,按次租用车辆保障公务出行,不得长期(超过30天或连续变相)租用车辆突破公务用车编制控制、不得租赁高档品牌车辆、不得租赁超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的车辆。

(四)租赁车辆保障公务的,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五)具备政府大型活动车辆调度能力。

 三、材料要求

(一)法人代表身份证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运输经营许可证、租赁企业备案凭证、信用信息情况;

报价单(各类车型含税报价)

拟投入项目车辆情况(包括小轿车、商务车、中型客车等车辆数量和车检报告);

拟投入驾驶员情况(包括驾驶员驾龄、准驾车型、健康情况以及在投标人单位投标截止前3个月的社保证明)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体系认证文件;

(六)服务承诺书;

(七)近三年2021年至今完成3个以上合同金额达100万(含)以上的汽车租赁项目

(八)近三年(2021年至今)承接过政府大型活动用车调度证明材料;

(九)近三年(2021-2023)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近三年(2021年至今)无发生过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十一)车辆维修网点驻点为合作单位经营的,需提供驻点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或驻点场所租赁合同,以及双方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有关说明

服务履行期限为2年,从202461日起生效。

其他要求

相关纸质材料(加盖公章)于2024510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向我单位提交,电子版同步发至以下邮箱。

公告期为5个工作202456日(星期)至510日(星期)。


联系人:梁伟辉

联系电话:0750-3276059

E-mail545001003@qq.com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东路14号民主大楼

邮编:529031


中共江门市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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