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港澳台和侨务工作机制”要求,激励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外国友好人士和非本市公民积极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我部根据有关要求,研究起草了《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的,请在7月4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部反馈。
时间:2025年6月26日至7月4日(7个工作日)
电子邮箱:jmsqwj@163.com
邮寄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东路14号中共江门市委统战部侨务工作科
邮政编码:529000
附件: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共江门市委统战部
2025年6月26日
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做好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国内非本市户籍人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居住国(地区)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类别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国内外公民,经推荐和审核有关程序,可以被授予“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投资兴业类。支持本市经济发展,在投资、贸易、纳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文明风尚类。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乡村振兴、精神文明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慈善公益类。为发展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湾区融合发展类:在促进本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交流合作、融合发展,推动本市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两岸融合发展类。为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发挥侨资侨智类。在其所在国家和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团结凝聚海外华侨华人力量,为本市引进资金、项目、高层次人才、重点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对外友好交往类。为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江门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本市其他方面发展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可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推荐为江门市荣誉市民人选。分别由下列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一)属投资兴业类的,由市人民政府工信、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受理。
(二)属文明风尚类的,由市精神文明部门受理。
(三)属慈善公益类的,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
(四)属湾区融合发展类的,由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主管部门受理。
(五)属两岸融合发展类的,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受理。
(六)属发挥侨资侨智类的,由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受理。
(七)属对外友好交往类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
(八)属对本市其他方面发展贡献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受理。
第四条 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
第五条 开展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期间,设立“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组长由市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侨务、台港澳事务、宣传、外事、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投资促进、税务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
第六条 授予“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人选产生程序:
(一)推荐。经拟推荐对象本人同意,推荐单位向受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并向相关受理部门推荐。江门市直的推荐单位可直接向相关受理部门推荐。
(二)初审。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征询有关单位意见后,提请“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各受理部门推荐名单进行初审。
(三)公示。经初审合格的人选推荐名单由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受理部门自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四)审议。经公示可推荐为江门市荣誉市民候选人的名单,由市侨务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后举行授荣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八条 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按有关规定报批,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江门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以下礼遇:
(一)应邀列席或旁听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门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出席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出席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投资推介等活动。
(四)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可经有关部门协调安排约见市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五)进出江门有关客运口岸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协调查验单位提供通关便利。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为荣誉市民在本市工作、生活等提供必要协助,定期向荣誉市民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十一条 江门市荣誉市民工作相关的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专款专用。包括举办江门市荣誉市民授荣活动,开展日常联系和服务等经费。
第十二条 江门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撤销当事人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提请市政府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触犯我国或外国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符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本市制定的有关江门市荣誉市民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