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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05 09:40:34】 【打印】 【关闭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江府〔2025〕18号 

JMFG2025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六届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修订的《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侨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做好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国内非本市户籍人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本市户籍的国内外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居住国(地区)法律、法规,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具备下列类别条件之一的,经推荐和审核有关程序,可以被授予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投资兴业方面。支持本市经济发展,在投资、贸易、纳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文明风尚方面。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乡村振兴、精神文明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慈善公益方面。为发展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对外友好交往方面。为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江门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方面。在本市其他领域发展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开展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期间,设立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筹备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组长由市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侨务、台港澳、宣传、外事、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投资促进、税务、侨联等部门组成,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 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

江门市荣誉市民授予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程序报省批准同意后启动。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士,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江门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江门市荣誉市民人选。

第六条 推荐和自荐的江门市荣誉市民人选,由下列部门受理并审核:

(一)属投资兴业的,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受理并审核。

(二)属文明风尚的,由市委宣传部门受理并审核。

(三)属慈善公益的,分别由市民政、侨务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

(四)属对外友好交往类的,由市外事部门受理并审核。

(五)属对本市其他方面发展贡献突出的,由市侨务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

第七条 推荐和自荐江门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按要求向受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 江门市荣誉市民人选产生程序:

(一)初审。受理部门在收到江门市荣誉市民推荐、自荐材料后,在业务范围内初审后将人选推荐名单报送市侨务主管部门。

(二)审议。市侨务主管部门汇总各受理部门人选推荐名单,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交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筹备工作专班审议。

(三)审定。市侨务主管部门将审议通过的人选推荐名单上报给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公示。经审定通过的人选推荐名单由市侨务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受理部门自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市侨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市侨务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举办江门市荣誉市民授予活动,向荣誉市民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江门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署。

第十条 江门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以下礼遇:

(一)应邀列席或旁听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门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出席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出席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投资推介等活动。

(四)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可经有关部门协调安排约见市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五)进出江门有关客运口岸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协调查验单位提供通关便利。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为荣誉市民在本市工作、生活等提供必要协助,定期向荣誉市民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十二条 江门市荣誉市民工作相关的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统筹解决,专款专用。包括举办江门市荣誉市民授予活动,开展日常联系和服务等经费。

第十三条 江门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侨务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一)在称号审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因触犯我国或者居住国(地区)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符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江府〔2015〕18号)同时废止。